序 言
学校前身是1987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的南阳大学。1993年1月,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定名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原张仲景国医大学并入。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
学校以“以人为本,全人教育、崇德尚术,通识专才,服务社会”为办学理念。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以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为基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为立足点,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切入点,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学校植根南阳、立足河南、面向全国,致力于建设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办学特色鲜明、学科专业优势突出、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水平应用型理工大学。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简称“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英文名称为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NIT”。学校域名为。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80号。
第三条 学校由河南省领导和管理,实行省、市(南阳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为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强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优良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努力构建和规范“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办学能力,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利益。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举办者对学校施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性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章程办学;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和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发展;
(四)受理并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开展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与指导;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现代大学发展要求,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功能。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资源配置优先保障人才培养。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倡导“教学为重,教学与科研并举,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服务教学质量提高”的理念。鼓励教师将最新科研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促进教学内容更新,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组织和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稳步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断促进社会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努力推进协同创新,大力开展校企、校际、校地合作,不断强化和提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特色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学科涉及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医学、艺术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九大门类。
学校以“重点发展工科、积极发展特色学科(专业)、稳步发展基础学科和人文学科”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重点建设特色优势学科,建设产学研结合密切、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较强的专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论证、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并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教育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创造条件实施弹性学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总体目标和培养要求,积极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不断强化实践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条例》,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和校友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从内到外、从外到内、双向交流、互利双赢”为对外合作办学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逐步建立、完善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交流合作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声誉,加快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干部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确定。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副校长、负有行政业务职责的其他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与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各委员会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学术、教学管理和学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支持各委员会工作,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选聘本科生指导教师,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审议学校学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各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成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建设方案、教学评估方案等其他教学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院(部)具有高级职称的院长(主任)或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按时换届。教职工代表以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大会由代表推选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其工作机构(工会)依据教育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提出,党委决定。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和广大同学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院(部)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下,担负着学校所赋予的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本院(部)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院(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本院(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学术活动;
(六)负责本院(部)师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本院(部)资产管理;
(八)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院(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行使职权。
院(部)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副主任)、院长助理协助院长(主任)工作,对院长(主任)负责。
第五十条 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院(部)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行政管理和党务思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助理。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书记共同商定。每两周召开一次,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根据会议内容,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除此之外由院长(主任)主持会议。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
第五十一条 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院(部)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监督与决策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学术论证、学术评价、学术指导、学术决策、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 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本单位学位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五十三条 院(部)设立教学分委员会。院(部)教学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相关事务的论证、咨询与审议。
第五十四条 院(部)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部)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参与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管理模式参照教学院(部)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五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内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良好师德和较好专业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学术创新且获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及相应工作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聘约、劳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等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八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四条 校友包括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学校校友会授予的具有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五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及学校的宝贵财富和发展力量。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校友联谊总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分会。各校友联谊分会在校友联谊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 校友会的宗旨是联络感情、加强合作、增进友谊,弘扬母校精神、整合校友资源、促进共同发展,努力为国家建设做贡献。
第八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做到财务收支合法、高效、透明,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办学,努力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二条 根据捐赠自愿的原则,学校积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使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物)专用。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类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校精神为“不甘示弱”,校训为“厚德,博学,求真,至善”。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上方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拼音首个字母“N、Y、L、G”的抽象组合,为毛体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让青春插上理想的翅膀》,方舟作词,张洪亮作曲。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8日。学校以母亲节为爱校日,即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倡导并建设“成才报国的理想信念,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谐向上的育人环境,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的校风。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标识的使用必须正确、规范、严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南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的章程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解释、实施、修订与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
章程委员会依照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案件的申诉,并对违反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案,按照第一百零三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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